时间:2016-11-23
审判书中检方指控:200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9月至2007年4月,未达到票款相一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李某二人通过电汇、网银等方式给刘某所控制的上海6家公司汇款145笔1511318400元。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2份。 刘某在收到汇款,通过香港多家公司转回甘肃李某的公司,之后,李某伪造入库单,出库单、外发生产合同、加工费领取凭证等公司财务资料,制造票、货、款项一致的假象,在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李某伙同另外一人(在逃)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99份,在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申报抵扣税款。2004年11月至12月,李某二人又以深圳市某公司虚开的海关代收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39份,在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经甘肃省国家税务稽查局核查,李某二人控制的公司在前述两起犯罪中,以接受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的方式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税额合计217573538.09元,并以此作为进口项税额,用于计算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428195.87元。案发后追回该公司名下奔驰轿车一辆,被告人李某名下房屋一套、奥迪轿车一辆、及现金15008元和余计249683.78元的银行卡十张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以扶贫公司名义,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制造交易假象,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自己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专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决定判决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