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23
今年3月份,某企业在网络中向全国设计爱好者有奖征集企业标识,只要网民设计的标志被该企业选用,即支付一万元作为奖励。
看到这则征集启事后,我冥思苦想创作素材,几易其稿,将一幅作品提交给了主办方。最后经过该公司董事会商讨,决定采用我设计的标志。
结果公布后,活动经办人刘先生打来电话,让我将相关证件和银行卡号传真到他们企业。资料传过去后,刘先生说奖金已经汇到了我的账号上,扣除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之后,一共是8000元。
自己设计的标志能获得企业的赏识,并获得万元大奖,这是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是,万元奖励扣去税费2000元,这让我有点想不通。刚好在2010年春节期间,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其中就提到每一个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法规具有“知情权”,上面明文规定,作为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于是,抱着探究清楚的心理,我拨通了税务部门的咨询电话。税务人员给予我明确的解答,如果是企业组织的大型比赛,奖金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应当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末了,税务人员告诉我,在国税总局下发的《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我们(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所以,不管您缴纳的是哪一类税收,只要在税务局缴纳了税,就一定有完税凭证,而作为纳税人,您有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一语惊醒梦中人。我怎么会忘记向这家企业索要完税凭证呢?于是,我马上打电话给那家企业,让他们将完税凭证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我。
刘先生一听我索要完税凭证,支支唔唔半天不回答,尔后他才告诉我,公司还没来得及去帮我缴纳税款,所以也就没有完税凭证。一听他这么说,我当然不乐意,在电话中,我义正辞严地对他说:“依法纳税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我得奖了,你们将我本应缴税的税款截留,却不去税务局纳税,这分明就是想让我背逃税的黑锅,你们却成功偷税逃税,这种行为是犯法的!”
刘先生在电话中沉吟半晌,然后不断地向我道歉,该企业的会计马上答应去税务局缴纳税收,并在办理完成后将完税凭证邮寄给我。
通过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在缴纳税收的过程中,纳税人应该完成的义务应早日完成,应当享有的权益也要积极争取,只有这样,才能让偷税漏税这种行为远离自己!